准新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报案称遭到强奸。目前男方已被拘留百余天,本周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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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山西大同阳高县甄女士的儿子通过婚介所与当地一女子相识,恋爱3个月后,双方于今年5月1日举行了订婚宴,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除了当日给10万元彩礼外,由婚介所监督另一半10万元彩礼和一枚7.2克戒指,如果结婚前男方反悔,女方不予返还戒指和10万元彩礼;如果女方反悔,则必须返还男方戒指和10万元彩礼。
甄女士夫妇早在2017年就给儿子备好了婚房,女方曾要求在房本加上自己的名字。订婚宴上,双方签订了协议,男方同意两人结婚一年后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5月2日,女方举行了当地请女婿的风俗——回门宴,当天下午二人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甄女士说,三天后儿子被阳高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带走拘留,6月26日起诉到法院,通知8月24日开庭。
甄女士还说,5月2日女方母亲曾与儿子单独谈话并录音,称“回去跟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就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拿过来。”
甄女士称,此后女方母亲还打电话问儿子是否商量好了。在甄女士看来,女方母亲是在录音套话。“她说‘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我儿子说‘嗯,是的’,她说‘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我儿子也说‘嗯,是的’。”
甄女士觉得,自己儿子当时可能脑子混乱,出于对长辈的尊敬才没有反驳。
5月4日,女方报案。害怕事情闹大影响孩子,男方一家曾当着办案民警的面写了同意在房本上加名字的保证书,还于次日找婚介所的媒人写了在房本加名字的保证书,但为时已晚。
甄女士表示,从公安到检察院,自己的儿子从未说强暴女方,说女方是自愿的。从始至终没有找到儿子跟女方发生关系时撕破的衣服、造成的伤害等。“女子的腋窝下面是有一点皮肤和其他地方不一样,那个婚房是在14层,她当时闹情绪要走到了13楼,我儿子怕她出事,我儿子150斤重,她是120斤,就从楼梯上把她从13层连拽带拉到14层。律师阅卷,说卷宗里她也承认这是我儿子拉的,不是强迫她时打的,因为我儿子说她当时就是自愿的。”
甄女士还说,二人是同居关系,婚房里有女方的衣服和饰品。5月2日下午的电梯监控也显示,二人非常亲密。
对于此事,女方母亲称就是强奸,但否认因房本没加女儿名字、没给其余10万彩礼而报案。
阳高县公安局一名办案民警认为,男方父母空许愿,写保证书承诺加名字但未及时加,没在立案之前解决此事。“我们移送起诉,肯定是(证据)充分才能移送起诉。”
关于审讯时甄女士的儿子是否承认强暴,办案民警称:“他说了,他在材料里头说了呀,人家说‘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他自己就说了。”
关于甄女士称儿子与女方之前在婚房同居且房中有女方用品,警方是否取证一事,办案民警称:“他们已经不是情侣关系了。你不要听信他们(男方)家人说的,不是那么回事,他家人说是同居,他们俩不是天天在一起,是偶尔去,两人坐一坐。别管以前是怎么滴,人家现在是告他强奸,这就没办法。”
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告诉“法度law”,刑法中强奸罪的罪状描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通说认为强奸罪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构成要件包括:1.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其他手段。2.违背妇女意志与女性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4.行为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陆向辉律师说,对于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的判断,相对比较明晰,但是其他手段的范围较广,通常要求要达到暴力、胁迫手段相当的危险程度,但又考虑到女性在男女对抗中一般处于劣势的实际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采取的判断标准是行为能否达到“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的程度,甚至“来不及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的情形也会被认为属于其他手段。
比如利用女性处于昏醉、熟睡状态下不知反抗、冒充女性丈夫、情人致女性不知反抗、利用迷信、宗教信仰等致女性不敢反抗等,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欺骗女性,女性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同意发生性关系,过后因为目的不能达到报警被强奸,这个欺骗手段就不属于该罪名要求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即一般的欺骗手段不属于强奸罪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手段”。
比如本案中就出现订婚后结婚和房本加上女方的名字的情节,即使出现承诺后反悔或者承诺本身带有欺骗性质,也不宜径行认为这种欺骗和反悔属于和暴力、胁迫具有同等强度其他手段。
此外,本案需要判断发生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案件判断的最难点,并且必须和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妇女意志属于主观心态,主观心理往往会发生变化,也会和外在表现不一致,其他人很难准确判断妇女的主观心态是否同意发生关系。如果案件发生过程中,女性出现激烈反抗或者一般反抗,基本可以推定违背妇女意志。
如果妇女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发生关系后妇女的态度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最重要的也是要区分“违背意志”和“同意”的区别,“动机错误”和“违背意志”的区别。
陆向辉律师认为,该新闻事件中的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需要根据案发当时的客观行为并结合双方的陈述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新闻报道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案发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和对话,但建议司法机关重点审查二人之前是否发生过关系或者其他亲密行为、是否有语言挑逗,案发过程中女方有无提出行为反抗或者语言反抗,发生关系以后女方有无提出其他条件或者索赔等,对其案发当时的主观心态进行最准确的判断。应该避免的是仅根据女方陈述或者男方供述简单认定,最终认定要紧扣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来进行。
陆向辉律师表示,强奸罪案件是最传统、最古老的犯罪形式之一,也是常见高发类案件,但是因为该类案件具有特殊的认定难题,极少情况下才会取得直接的客观证据证明全部案件过程,还必须考察双方的主观心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会因为家人意见、承诺履行情况、个人特殊动机等因素发生变化,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时,不能因为案件证据难以取得,刻意降低案件的证明标准。
相反的,因为案件存在难点,更需要公诉人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指控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不能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坚守平等保护原则,既保证被追诉人不逃脱法网,也要保护无罪之人不受追究,避免“传菜人”心态,不负责任地将案件移送法院,让法官做裁判而不履行审查职责。审理法官同样需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避免片面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做到疑罪从无,确保裁判公正、合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黄君筱律师告诉“法度law”,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需在法律上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本案双方之间的陈述,核心在于双方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或者女方是否有合理的反抗来表明自己是不同意的。
黄君筱律师表示,本案除言辞证据、送检物证以外,还必须要有女方发生性行为是被强迫的证据,证明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曾遭受到了威胁、恐吓、暴力等。如存在上述证据,那被认定为是强奸罪并无不当。如果没有上述证据或综合全案证据,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不应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
黄君筱律师说,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证据裁判原则,认定的案件事实都需要有证据证明。本案几方形成的法定证据,必然包括了女方陈述、男方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这几种证据形成了典型的对峙证据。对峙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便是孤证,依“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法律原则,案件不能依此定案。